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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父要抚养费是否合理?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3-06

  在生活中,有很多的重组家庭,但这些重组家庭也有离婚的情况。假如女方与男方离婚,作为继父的男方是否有权利向女方子女索要抚养费呢?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呢?在法律上,对继父要抚养费的问题有相关的规定,对此进行了细致的描述,下面,我们一起认识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继父无权向继女要抚养费。

  婚姻法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而婚姻法中对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则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费相关给付规定: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2、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相关子女抚养费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所以,在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要抚养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重组家庭的情况相较于一般家庭而言要复杂一些,赡养费和抚养费的问题也比较难以理清,因此,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要认真了解相关内容,在不伤害双方的前提下做到合理处理这类问题,营造好的家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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